东莞:共有产权住房取得个人份额3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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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新闻记者 计思敏
1月25日,澎湃新闻从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获悉,《东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排名前列次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所谓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支持,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供应,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的保障性住房。
按照《征求意见稿》,共有产权住房的筹建方式包括政府组织集中建设;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供应对象”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通过“限房价、控地价、定品质、定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等;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筹集的住房。
在选址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选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和需求分布,优先安排在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功能较为完善、需求较为集中的区域。
按照要求,共有产权住房应当坚持“节能、绿色、环保”的原则。户型设计应紧凑实用,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其中90平方米以下户型不低于80%。
按照产权比例的划分,共有产权住房由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代持机构)与承购人按份共有。承购人的产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按总价的相应比例购买产权,并按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流程办理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销售价格方面,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确定。
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供应对象”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住宅用地出让文件的限定销售价格。
通过其他方式建设筹集的,销售价格由接收单位(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综合考虑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同一楼盘的备案价格以及保障性住房等因素提出评估价格,由住建部门按程序审定。
按照规定, 一个家庭只能申购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待遇。已承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不得另外享受东莞市住房保障政策,包括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租金优惠、租房补贴、租金核减等。
《征求意见稿》显示,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在一定年限内(参照东莞市商品住房限售政策执行,目前为3年),除特殊情况(包括承购人及其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因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承购人因债务、违反合同有关约定等情况导致共有产权住房被法院强制执行的)外不可以任何形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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