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使用满30年居住建筑 每10年鉴定一次

搜狐焦点哈尔滨 2021-02-02 10: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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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完善既有房屋安全使用常态化管理机制,近日,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既有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月29日至2月28日期间,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健全完善既有房屋安全使用常态化管理机制,近日,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既有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月29日至2月28日期间,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提出,

C级的危险住宅楼,各地要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有序纳入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计划;

D级的危险住宅楼要有序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在未解危前,每天进行24小时连续监测、预警。

房屋管理人不得擅自改变承重结构

《意见》明确,自行管理的既有房屋,安全责任人即为房屋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委托管理的既有房屋,受托人是管理人。管理人可以是对既有房屋使用安全承担管理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管理人应当规范合理管理既有房屋,不得擅自进行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改变承重结构或重塑空间形态、违规装饰装修等可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定期对既有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对检查中发现的使用安全问题,及时向安全责任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安全责任人委托的管理人,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既有房屋安全问题进行鉴定、整治。管理人日常应当及时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报告。

D级危险住宅楼

将纳入棚改计划或老旧小区改造

依据《意见》,全面排查鉴定后,各地对鉴定为C、D级的危险房屋,要逐栋建档,分析问题成因,督促指导相关责任人“一栋一策”研究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解危措施、时限。

对鉴定为C级的危险住宅楼,各地要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有序纳入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计划。对未能及时纳入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的住宅楼,要及时对危及群众安全的隐患进行妥善整治。对鉴定为C级的其他危险房屋,要督促指导相关责任人,对房屋危险部位及时进行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对鉴定为D级的危险住宅楼,各地要有序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在未解危前,每天进行24小时连续监测、预警,对持续出现主体结构开裂、变形、地基不均匀沉降等情况的,要及时组织群众撤离,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鉴定为D级的其他危险房屋,各地要督促指导相关主体停止使用,做好安全防护,及时整治拆除,防范坍塌、坠物等安全事故发生。

满30年居住建筑应每10年鉴定一次

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机制制度建设,构建既有房屋安全使用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对于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每2年进行一次鉴定;

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的房屋建筑,自房屋建筑交付使用起,应每5年进行一次鉴定;

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每10年进行一次鉴定。

各地要严格规范装饰装修行为,监督指导房屋安全使用相关责任人和施工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加强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防范因装饰装修、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等引发的使用安全问题。

违法违规施工企业将吊销资质证书

各地要督促指导安全责任人、使用人、管理人等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对因生产经营、发展经济等需要,确需拆改房屋结构的,要严格拆改审批程序,加强设计、施工方案审查及施工管理,保证房屋结构的整体性和安全性。

对于不履行安全使用责任,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改变承重结构或重塑空间形态、违规装饰装修等可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各地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整改一处,确保整治到位。对违法违规的施工企业和人员要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从业资格证书。

对因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批部门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采取措施严肃追责问责。必要时可采取“代履行”方式消除安全隐患,避免拆改行为引发安全事故。对拆改房屋结构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和个人,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链接◆◆

公众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景江西路888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地址:hljfd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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