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出新规 涉及安置方式、住宅间距、绿地面积等

搜狐焦点哈尔滨 2021-03-31 1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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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改善我省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优化城镇人居环境,近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棚改建设项目应纳入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管理,严禁简化法定建设程序违规审批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为不断改善我省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优化城镇人居环境,近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棚改建设项目应纳入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管理,严禁简化法定建设程序违规审批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较长的

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

进一步优化棚改模式。各地对棚改安置房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政府主导改造建设为主、市场化运作建设为补充”的改造模式。对存在拖欠税费、不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违规投标的开发企业和已经列入企业信誉“黑名单”的企业,禁止参与棚改项目建设。对开发企业资金实力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要能够保证项目顺利建成,达到入住标准。

优先合理安置棚户区居民。对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棚改项目,政府要与开发企业订立合同,约定开发企业要确保优先安置棚户区居民的条款和开发商的承诺事项。对同一项目内棚改安置房和商品房分别建设的,约定开发企业要优先建设棚改安置房部分。对同一项目内棚改安置房和商品房同楼混合建设的,约定开发企业在项目建成后要优先安置棚户区居民。对同时在建棚改安置房项目和商品房项目的开发企业,约定开发企业要优先保证棚改安置房项目顺利建成。

合理确定棚改安置方式。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较短的市县要及时调整棚改安置政策,合理控制货币化安置比例,鼓励棚户区居民选择新建棚改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较长的市县要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去化周期在18个月以上且棚改安置房户型适宜的市县,原则上棚改货币化安置率要达到50%以上,去化周期在24个月以上且户型合适的市县,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项目。各地选择的购买房源必须已经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禁止购买尚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作为棚改安置房源。

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

确定住宅间距

合理规划选址。集中建设的棚改项目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求学、出行的需要,选址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尽可能将棚改建设项目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等空间融合布局及综合开发利用。

严格规划指标。棚改项目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地方相关技术规定。住宅间距的确定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城市中心区绿地率不低于25%,其他区域不低于30%。公用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应符合居住区规范规定的千人指标。每个居住组团至少设置一个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宽度不低于10米、1/3以上面积在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以外的公共绿地或广场。合理配置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标准原则上不应低于1:0.5。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加大地下停车场建设力度。

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

依法依规选物企

强化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棚改小区的前期物业要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严把物业承接查验关,严禁接收不合格的物业,维护业主利益。

提高业主自治管理水平。各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指导符合条件的棚改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组建业主委员会,提高棚改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率。加大棚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业主自治组织在监督企业、协调业主和监督管理规定落实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各地要指导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棚改小区依法依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结合市场实际和小区物业服务需求,公开、合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公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使用等情况。

加强棚改小区物业监管。各地要定期对棚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将考核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和公示。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大对棚改安置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和诚信情况公示力度,将违法违规和不诚信行为作为限制企业参与新项目招投标内容,兑现奖优罚劣机制。

 (稿源: 哈尔滨新闻网-新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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