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较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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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决定,从2021年4月1日起调整全省较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较低工资标准
月较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哈尔滨市区月较低工资标准为1860元;哈尔滨市呼兰区和阿城区月较低工资标准为1610元;哈尔滨市双城区和其他县(市)月较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
二、调整后的小时较低工资标准
小时较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哈尔滨市区小时较低工资标准18元;哈尔滨市呼兰区和阿城区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为14元;哈尔滨市双城区和其他县(市)小时较低工资标准为13元。
三、执行意见和要求
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要认真落实,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较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并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较低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较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较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积极开展自查,在决定生效之日始,确保按照新较低工资标准依法依规确定用工薪酬水平。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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