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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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首部、全国第6部市级地方信用建设法规,标志着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为优化“哈尔滨营商环境”提供法制保障。
《条例》共6章45条,围绕当前我市信用建设面临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开展制度设计,突出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保障企业、个人合法权益,完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努力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打造诚信政府
有诺必践失信必究
《条例》重点对政府守信践诺进行约束,规定市、区县(市)政府和部门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履行。因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在进行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民事活动时,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不得单方面作出使用资产折抵款项等决定。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民生项目的完成情况如何,政府要“说了算”“定了干”,必须在下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明。
积极激励守信
信用良好优先选择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要查询使用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资质审核等;国家工作人员招录、岗位聘用;表彰奖励;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的工作。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依法采取激励措施: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公共资源配置、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从事非营利性的民生工程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在信用门户网站等媒体宣传推介;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依法惩戒失信
四种行为列入“黑名单”
对违法失信的信用主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监管和惩戒。其中,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四种行为,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对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并告知惩戒实施的依据、理由、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或被依法撤销的,向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失信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处理。
归集公开信息
涉个人隐私要技术处理
《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在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事项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政府将加强自然人诚信建设,完善自然人信用记录。其中,首先建立公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会计审计人员等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依法归集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开自然人信息,应当依法或经本人同意,涉及个人隐私的,发布前要进行技术处理。
信用主体认为其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使用或者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存在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等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稿源: 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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