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企信用评价:供热企业不得以节能减排为名降低供热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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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近日,省住建厅对《黑龙江省城镇供热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至2月19日。书页意见可直接寄送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政基础设施处,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
室温抽查为供热企业评价标准之一
依据《办法》,供热企业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经营管理。包括人员管理、人员培训、平台监管、合同管理、储煤场地等5项内容。
供热质量。包括室温抽测、室温达标率、用户满意度、热态试运行等4项内容。
运行维护。包括设施管理、燃煤管理、热量管理、维修管理、错峰起炉、排放管理、抢修与停热等7项内容。
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例会、应急管理和应急演练5项内容。
供热服务。包括服务窗口热线、服务公示、客户服务、收费退费办理、用热停热办理等5项内容。
投诉办理。包括投诉办理制度、用户投诉率、用户投诉办结率、媒体曝光、结果复核抽查等5项内容。
智能化建设。包括供热系统智能化、业务办理智能化、投诉受理智能化等3项内容。
超500万平方米,停热72小时列为黑榜企业
《办法》提出,供热企业评价总分值为240分,其中:基础分值为230分,附加分值为10分。根据评价结果,供热企业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优良—红榜企业、合格—黄榜企业、不合格—黑榜企业三个级别。
企业评价等级按照下列分值标准确定:
优良:红榜企业,评价得分在215分(含215分)以上;
合格:黄榜企业,评价得分在160分(含160分)至215分之间;
不合格:黑榜企业,评价得分在160分以下。
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大面积停热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停热面积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以上,停热发生至恢复供热时间,分别超过48小时和72小时的,分别扣10分和20分。
停热面积300万平方米(含300万平方米)至500万平方米,停热发生至恢复供热时间,超过72小时的列为黄榜企业,超过96小时的列为黑榜企业。
停热面积500万平方米(含500万平方米)以上,停热发生至恢复供热时间,超过48小时的列为黄榜企业,超过72小时的列为黑榜企业。
以节能减排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直接列入黑榜名单
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价列入黑榜企业名单:
(一)供暖期室温达标率低于90%的。
(二)供热企业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合格的。
(三)供热企业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合格的。
(四)供热企业未取得《供热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经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合格的。
(五)供热企业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的。
(六)经核实供热企业在评价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信用评价地区排名末位的供热企业,原则上需列入黑榜,如本地区所有供热企业信用评价均达到200分以上,则不需列入黑榜。
连续2年列为黑榜 吊销企业《供热许可证》
供热企业分级管理标准如下:对于红榜企业,市(地)、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予以项目、资金支持;在调配供热区域时应优先考虑,促进优秀企业健康发展。
对于黄榜企业,市(地)、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在现有规模基础上,提升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对于黑榜企业,市(地)、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令限期整改,调减企业供热区域,企业不得新建热源。
对于连续2年列为黑榜的供热企业,市(地)、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吊销企业《供热许可证》;拒绝退出供热市场的,各市(地)、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组织清退,同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列入供热行业诚信“黑名单”,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的企业禁止进入供热市场。
市(地)、县(市)供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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