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再次调整市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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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助力哈市城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提高,2021年1月1日起,哈市再次调整城乡困难群众三大类救助标准。
市区城乡低保
市区城市低保标准
由原来的每人每月6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32元;
农村低保标准
由原来的每人每年40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404元。
市区城乡特困供养
市区城市特困全自理人员供养标准
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1888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3388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5324元提高到全自理人员每人每年16380元,半自理、全护理人员供养标准逐级递增600元;
市区农村特困全自理人员供养标准
由原来的每人每年9144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996元,分散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396元提高到全自理人员每人每年7008元,半自理、全护理人员供养标准逐级递增600元。
市区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保障
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
按照低保标准的1至1.2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732元至879元;
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按照低保标准的1.2至1.5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月879元至1098元;
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
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1至1.5倍,同步提高到每人每年4404元至6606元。
(稿源: 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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