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约夫妇成被告,善意诚信更重要!

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 2017-09-20 16: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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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唐某某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唐某某在哈市某区有一套房产。2006年11月,唐某某与薛某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以8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薛某某;薛某某先行支付15万元押金,待唐某某交房时另行支付剩余70万元房款;唐某某应协助薛某某办好房屋过户手续。事后,薛某某依约按时支付了房屋押

案情简介

   唐某某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唐某某在哈市某区有一套房产。2006年11月,唐某某与薛某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以8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薛某某;薛某某先行支付15万元押金,待唐某某交房时另行支付剩余70万元房款;唐某某应协助薛某某办好房屋过户手续。事后,薛某某依约按时支付了房屋押金,迁入房屋后又支付了剩余房款,唐某某也将房屋产权证书及身份证交给了薛某某。

   不料薛某某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唐某某却以出卖房屋事宜未经房屋共有人其丈夫杨某某同意为由,拒绝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导致薛某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薛某某为此将唐某某起诉到法院。

审理结果

   案件审理中,杨某某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主张薛某某与唐某某签订的上述协议未经其同意,属于无效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薛某某买受房屋时,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有理由相信唐某某系涉案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因此其与唐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据此判决支持薛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鉴于购房人薛某某属于善意购买房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第三人杨某某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买受人薛某某。 另外,在薛某某已实际向唐某某支付了房屋全部价款,并且实际占有、使用诉争房屋的情况下,即使唐某某确属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杨某某也确实不同意或不知道,由于薛某某系善意、有偿取得房屋,法院认定应合理合法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此,法院认定唐某某、杨某某以出卖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为由主张房屋转让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薛某某要求唐某某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另外,因杨某某与唐某某系夫妻关系,杨某某亦应协助薛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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