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较新消息出炉!申请了、还没申请公租房的都好好瞅瞅!

巨业地产 2017-08-08 19:56:00
用手机看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之前在哈尔滨申请到了公租房的小伙伴们 你们是不是特别开心啊~ 但小编提醒大伙儿 你们现在急需做一件大事哦! 不然你很可能不能再住下去了!

之前在哈尔滨申请到了公租房的小伙伴们

你们是不是特别开心啊~

但小编提醒大伙儿

你们现在急需做一件大事哦!

不然你很可能不能再住下去了!

看看下面的公告你就知道了

↓↓

关于哈尔滨市2017年保障性住房资格年度复核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15〕4号)和《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哈住房发〔2016〕5号)的有关规定。

哈尔滨市于8月7日至8月12日开展2017年度保障性住房资格年度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度复核范围

已取得《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资格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家庭,其中按照《关于我市剩余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事宜的公告》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参加年度复核。

二、年度复核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六个主城区内户口);

2.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六个主城区内户口);

2.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毕业不满五年;

3.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已经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4.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5.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六个主城区内户口);

2.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

2.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

3.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4.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五)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许可;

2.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3.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4.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其中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执行《2016年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标准,标准额度为33190元。

三、年度复核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要件

1.诚信承诺书

2.收入证明

3.个人收入情况说明

(二)附件

未保障且符合下列优先优待条件之一的家庭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2)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

(3)建国前老军人;

(4)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5)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

(6)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无配偶、无子女的孤寡老人;

(7)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注意如下情况:

保障性住房资格年度复核实行诚信承诺制。复核家庭应诚信申报、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授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指定住房保障机构及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单位或个人,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对在保障性住房资格年度复核中,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未如实提供家庭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其行为记入保障性住房管理档案,其全部家庭成员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

办理程序

1.保障性住房资格年度复核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受理并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区政府指定住房保障机构复审,复审结果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2.对不符合保障性住房资格条件的,将取消其保障性住房资格。

3.保障性住房资格年度复核时,将根据家庭人均年收入和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情况,同步调整家庭类别,换发《通知书》。

4.保障类别未发生变化的家庭不换发《通知书》。

四、年度复核受理时间

8月3日至8月5日,参加年度复核的家庭准备相关材料,8月7日至8月12在我市六主城区(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时受理年度复核工作。

五、便民措施

为方便群众领取有关年度复核申请表单,我们提供如下便民措施:

1.参与复核家庭可自行登陆“哈尔滨市住房局官网”(网址:http://www.hrbfdc.gov.cn)或“冰城房网”(网址:www.hrbhouse365.com.cn)下载相关材料。

2.参与复核家庭可到所属居民办事处领取。

3.参与复核家庭可直接到哈尔滨市住房保障中心一楼大厅领取(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六大道4150号,联系电话:87762811/87762807)。

已经有公租房的哈尔滨人,

千万记得按照以上要求做哦~

还没申请公租房的小伙伴们

你们也不必担心哦~

前不久政府就出好政策啦!!

↓↓

进城农民持哈尔滨居住证能申请公租房

哈市出台《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有哈尔滨居住证的人注意了,更多的优惠政策来了,哈市要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

根据《意见》,哈市将要支持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补助标准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同时,支持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异地就医结算办法、付费方式改革、业务档案规范和全民参保计划,积极推进参保人员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

为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哈市要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大力推进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让城中村居民市民化,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市级财政部门将在安排基础设施建设、住房保障等相关资金时,要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倾斜支持。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